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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8-12-16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规范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学科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学校《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地大党发〔201731号)、《关于印发〈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组织实施与任务分解(2017-2020年)的通知》(地大发〔201743)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核定的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学校按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5个项目类别建立一流学科建设滚动项目库。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等中央财政专项及其他渠道资金,其他渠道资金主要为地方、行业或社会支持资金和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总量控制、统一评审、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的总原则。建设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动态调整支持项目和支持力度。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校务会议对一流学科建设的战略领导和过程控制。领导形成系统化、标准化、国际化的一流学科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审定一流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审定专项资金投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总量,审定专项资金的动态调整方案。

第六条 一流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一流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审议专项资金投入的中长期规划和建设目标,审议专项资金投入的动态调整方案。审定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中期及期末考核评估。

第七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是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对建设项目的预算及其绩效目标进行申报和评审;

(二)建立一流学科建设滚动项目库,构建中期规划项目库;

(三)在评审基础上汇总形成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5类项目的预算文本、绩效目标等预算资料,提交一流学科建设委员会审定;

(四)构建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年度、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价与考核;

(五)负责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预算管理、资金执行监控等职权。

第九条 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建设项目预算、设置项目绩效目标;

(二)制定和完善建设项目内部资金管理规定;

(三)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和执行要求使用资金;

(四)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考核;

(五)与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资源、统筹安排,绩效引导、动态支持”的安排方式。统筹考虑现有学科建设项目,着力强化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优化既有存量,考虑适当增量,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不断提升学校内涵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预算类别及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围绕培养一流学科拔尖创新人才,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国际视野、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建立导向正确、科学有效、简明清晰的学生评价体系等对应的人才培养(含教学平台)预算。

学科办会同教学管理部门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二)师资队伍建设:围绕一流学科建设的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高级(战略)管理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对应的人员经费及人才科研启动、团队建设项目对应的预算。

学科办会同人事管理部门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三)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围绕一流学科建设相关的图书文献与电子资源保障、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级大学科平台建设、推进一流学科建设研究成果转化、促进一流学科产---用更加紧密结合等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对应的预算。

学科办会同科技、设备等管理部门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四)文化传承创新:建设一流学大学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觉和制度自信等项目对应的预算。

学科办会同宣传等管理部门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五)国际合作交流:一流学科建设推进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对应的预算。

学科办会同国际交流部门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六)其他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学校围绕一流学科建设而推进的校院两级两极体制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等设立的项目对应的预算。

学科办根据改革项目的具体性质报请一流学科建设委员会决定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以建设项目滚动项目库为基础,按时将年度项目预算申报材料报学科办。

第十三条 学科办按类别汇总形成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预算申报书(含绩效目标表)》及相应支撑材料提交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一流学科建设相关资金来源下达当年预算批复数,学科办组织承担单位根据预算批复向财务处报送详细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是预算安排的重要前提。各单位在报送项目预算前,应履行相应的预算评审程序。购置单价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同类批量总值超过4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应先提交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方可纳入预算。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预算应符合项目建设周期和实际支出需求,当年拨付经费必须当年执行完毕。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类别内进行调剂的,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程序执行。

(二)跨项目类别进行调剂的,按照要求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支出与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与一流学科建设相关的人员经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经费支出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事实求是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人员经费指培养、引进、聘任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学术领军人才、高级(战略)管理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支付的高层次人才津贴、奖励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高层次人才应聚焦于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并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高层次人才人员经费预算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编制并纳入一流学科预算建设项目库。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电话、招待、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以及外对投资等费用,不得购置通用办公耗材、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实施绩效考核与评价,同时接受财政部、教育部的绩效目标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从产出、效益和满意度三个维度设置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绩效目标。产出指标细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效益指标细分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及可持续影响指标。满意度指标主要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第二十三条 学科办制定对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办法、考评目标及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中期和期末绩效考核,形成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整体绩效考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科办根据上年(期)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制定动态调整方案,报一流学科建设委员会审定。对执行较好或建设效果显著的建设项目,学校将相应增加安排专项资金。对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建设项目,学校将相应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是专项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复执行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负有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审计、财务及相关监督检查。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行为,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等情况的,将视情节轻重,核减或暂停其以后年度的预算。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不按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擅自调整变更预算方案,或未完成既定绩效目标的,学校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一流学科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科办负责解释,专项资金以外的学科建设资金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学科建设项目特点的实施细则,并报财务处和学科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