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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审核办法(试行)
2018-12-16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审核办法》(中地大(汉)研字[2016]81号)文件,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与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并轨。学校聘期考核合格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可直接申请;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教师,在有教授职称的导师指导下,可申请担任副导师,一届学生毕业后可申请正式导师

第三条 需根据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学术成果、科研课题经费、指导研究生能力及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硕士招生导师名单。


第二章 招生条件审核

第四条 招生基本条件:

1.申请人须遵守国家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研究方向明确,相关职称聘任期内,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能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岗指导研究生。

3.术型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须达到ABC三方面的条件:

A.近三年与学科相关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获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第一作者发表CSSCI来源期刊及以上级别学术论文1篇,或者以第一作者发表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论文2篇。兼职导师以第一作者发表T5及以上级别论文2篇。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

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参编专著(或教材、译著)1部及以上,至少完整撰写正文一章,或者个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或者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部级以上各类学术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B.近三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与学科相关的科研项目,或作为骨干成员(前3名)参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及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

C.近三年个人实到各类科研经费不少于2万元。

4.专业学位型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必须达到以下AB两个条件之一:

A.近三年与学科相关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获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第一作者在T5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基础教育方面的论文1篇。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

或出版、参与编写基础教育方面的专著(或教材、译著)1部,至少完整撰写正文一章,或者个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或者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部级以上各类学术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B.主持地、市(不含校级)及以上级别的基础教育科研项目。

5.硕士生指导教师年龄距学校规定退休时间大于2年。

第五条 原则上硕士生指导教师应稳定在1个一级学科范围内、1个专业学位类型(领域)招生,如更换学科,须重新申请审核。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型(领域)招生,须向高等教育研究所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六条 符合系列条件之一,可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免于审核:

1.在同一学科内通过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的博士生导师;

2.受聘“地大学者”岗位者;

3.学校及以上级别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自获得优秀学位论文之日起3年内免审;

4.到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研究生导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情节做出暂停招生的决定:

1.违反学术道德者或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者;

2.教育部、湖北省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

3.导师招生条件审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教师行为规范及其他列违法违纪行为者,永久取消招生资格。

第三章 招生审核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每年上半年接收硕士生导师招生审核。

第十条 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高等教育研究所招收硕士研究生申请表》,参加当年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审核。新增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和通过招生条件审核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从第四年开始进行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审核。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网上公示通过者名单;公示无异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行文公布,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列入当年硕士生招生目录。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未提出招生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教师,不得列入相应年度的硕士生招生目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高等教育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矛盾的相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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